交强险条例讲解: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含:
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肯定比率提取的资金;
对未根据规定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救助基金孳息;
其他资金。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的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规范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打造这项基金的来源。条例规定有五项来源:
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肯定比率提取的资金。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中提取肯定比率的资金作为救助基金,是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重要原因是机动车辆撞人后逃逸或者没投保的汽车导致的受害人的损失由机动车辆拥有人一同承担其损失赔偿责任较为妥当。因此,救助基金的经费大多数由投保机动车辆承担。这也是世界各国和区域常见采取的做法,只不过在提取比率上各国和区域有所不同,一般占强制保险保费的1%|5%。如韩国收取保费的4.4%,国内香港区域收取保费的3%,国内台湾区域收取保费的2%。
对未根据规定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除去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中提取肯定比率的资金作为救助基金的来源外,另外一个来源是法律规定的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规定: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未根据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汽车至根据规定投保后,并处根据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罚款纳入基金,作为救助基金的来源,是扩大基金来源的一个途径。国内立法中将罚款作为特定作用与功效的资金是不多见的。
1993年《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人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公告中规定,国家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费、罚款和没收财物,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要紧方法。应作为国家财政收入,越来越纳入预算管理。所收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依据执收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作为本级财政的预算收入,上缴同级国库。国家打造救助基金的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有些国家由财政拿出钱来打造,因为国内财政比较紧张,提取的保费比率作为基金的主要来源。罚款作为财政收人,一般要上缴国库,可以纳入基金,说明国家财政给予了支持。